民事起诉状
原告: 。
被告:南京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台长
住所地: 。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 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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