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1996.11.13 • 【文 号】法复[1996]16号 • 【施行日期】1996.11.13 •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合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
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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