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科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综合控制。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由财务科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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