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
甲 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 方:××××(曾用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
甲、乙双方因借款纠纷,现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乙方欠甲方借款总计人民币85万元,港币43万元,不考虑汇率差别本金合计人民币128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人民币100万元从2002年2月1日起算利息,人民币28万元自2002年5月5日起算利息。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0395元、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9713.6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当日支付甲方人民币160108.6元,并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人民币1080000元给甲方。
四、乙方按照第三条期限足额付款,则甲方自愿放弃追索剩余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全部利息。
五、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第三条期限或未足额付款,则甲方有权按照第一、二条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法院,自本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之日起生
效。
甲方: 乙方: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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