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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时间:2020-05-17 来源:乌哈旅游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一)干部工人严重失职违章处罚规定

1.矿级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值小班、值班不入井或早升井,公司抽查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在公司电视台亮相暴光,发现三次撤职。

2.由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被上级和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以上的,对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各罚款1万元。 3.对违反规定将烟、火带入井下者罚款500元,吸烟者开除矿籍。井下发现烟头、烟盒、火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班子成员罚款5000元,其中矿长、安全矿长各1000元。 (二)质量管理处罚规定

1.生产、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必须严把质量关,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予签字;施工管理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要认真组织整改,未经验收部门复查不予结算支付工资。

2.煤矿每月、每季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2级。公司季度检查每项专业不达标罚款1万元,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一级标准罚款5万元。

3.煤矿按安全篇和设计标准严格施工管理,严格验收,优良品率要达到70%,消灭不合格品。公司月份检查验收时,每出现一项不合格工程罚款1万元。

(三)“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1.发生瓦斯事故的,区、队长和分管副矿长(副总)免职。 2.随意支风门、损坏风门造成风流短路或随意停风机、断风筒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

3.瓦斯员空班、漏检和假检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对主管领导、区、队长各罚款1000元。采掘工作面微风、循环风或无风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凡矿井未按规定配齐瓦检员和瓦斯监测工的,追究矿长领导责任。

5.瓦斯超限没有采取措施继续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未按规定设置瓦斯监测传感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7.凡因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追究分管矿(井)长和通风区(队)长责任。

8.发现矿井井下超规定的独头巷道,未通风又未及时封闭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其中对单位班子成员罚款2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500元。)

9.每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罚款5000元。 (四)机电、运输管理处罚规定

1.井下违章进行火、电焊作业的,追究区长责任,对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

2.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线失爆的,对主管区(队)罚款1000—5000元,并视情节追究主管区长、主管矿长责任。

3.发现违章蹬车(皮带),对矿井罚款5000—10000元,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查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

4.井下斜巷小绞车必须做到设备、设施完好齐全,凡超载提升、连接设施不合格、设备不完好、安设不合格、“一坡三档”不齐全、联络信号不合格的,发现一次对安装或使用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五)顶板管理处罚规定

1.新掘巷道或维修巷道,支护密度或强度要满足顶板载荷需要,凡支护强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随意降低支护密度或支护材料质量的,对责任人和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2.使用单体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单体的数量、规格、排距、柱距、靠帮柱、栏矸柱、π梁、端头支护、两巷超前支护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每缺1根支柱罚款200元;端头支护不合格罚款1000元;超前支护数量不足罚款1000元。

3.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或严重漏顶),对发生事故矿井罚款1万元(其中对单位班子成员罚款5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没有参数,支护设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罚款500—5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5.施工锚杆锚网井巷工程,未按规定使用药卷、联网、打锚索,每发现一次罚款500—5000元。

6.采掘工作面顶板破碎,通过断层、破碎带、交叉点和应力集中区,维修巷道、处理交叉点、应力集中区和旧巷时,没有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对区、队长罚款500-1000元。 (六)矿井防治水管理处罚规定

1.矿井未按要求建立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专(兼)职人员的,给予相应处罚,无机构的罚款5000元。

2.矿井发生溃水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和直接经济损失,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主管矿(井)长及主管工程师免职;造成死亡事故的按“安全处罚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进行处罚。

3.矿井每发生一次水仓跑水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其中对单位班子成员罚款2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500元)同时视事故情节轻重和直接经济损失,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产施工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生产、建设矿(井)班子成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执行奖罚。副职按正职的80%交纳和奖罚,不交

纳抵押金的不予奖励,但按本规定不免予处罚。 (一)交纳与奖罚办法

1.煤矿党政主要领导交纳抵押金各5000元,全年消灭死亡事故,分别奖励5万元;死亡指标控制在1以下,分别奖励3万元;死亡指标控制在2以下,分别奖励1万元;死亡3人(含3人)扣缴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2.煤矿党政领导交纳抵押金各5000元,全年消灭死亡事故,分别奖励5万元;死亡指标控制在1以下,分别奖励1万元;死亡2人以上扣缴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全年完成产量120万吨以上,考核指标及奖罚办法与煤矿相同。

3.煤矿党政主要领导缴纳抵押金各4000元,矿井建设年度消灭死亡事故的,分别奖励3万元;发生死亡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扣缴。

(二)各矿副总和区(队)以下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与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章 安全奖励规定

(一)对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重大安全隐患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避免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由矿、区、队有关领导和部门认定,呈报公司并经确认和审批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三)对抢险救灾、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解决重大安全技术课题等有功集体,由安全监管部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呈报公司安委会批准,

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按照不得重复奖的原则,本细则已作奖励规定的,各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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