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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时间:2022-04-23 来源:乌哈旅游
性别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内容提要:和谐社会以性别和谐为前提基础。作者从和谐一词的词源和含义 入手,阐述了性别和谐的重要价值。同时,性别和谐以立法为保障,注重目前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内容的修改完善。目的是构建性别和谐,从而达到社会 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 妇女权益

法律

随着社会的演进,人伦道德观念的转变,社会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

经济上,文化上都越来越注重对特殊群体之一的妇女的关注。尤其在构建和谐 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从立法视角关注妇女权利的保障。作者正是基于这样初 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颁行之机,提出其妇女权益保 障法律中的现实价值性。

一、和谐社会与性别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我国一项长期而 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构建怎样构建和谐社会体系这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 任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民心工程,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 愿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为此,党 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 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能力。” “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 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 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 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显而易见, 社会要达到公平正义,要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先于不断完善适应社会的法律体 系。法律体系的框架应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而民事法律体系 的主体是以其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出来。 而现代和谐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恰好去努力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 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态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心态和谐)这样三大和 谐,谋求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性别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马克思曾说:“妇女进步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天然尺度。”妇女只有在政治、经 济、文化方面的素质提高,才能使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否则,在同 一社会下,男性素质地位提高了,而女性素质、地位低下,甚至可能与男性素 质地位保持不平衡、不协调,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性别不和谐,从而导致社 会不和谐,这样的现状显然与我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背道而 驰。因此,我们不容忽视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性别和谐问题。

和谐一词历史悠久,它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再现。和谐在西周

末就已认真研究过,据《国语、郑语》记载:“夫和实万物,同则不继。以他

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春秋末期,晏婴 讨论到“和”与“同”的区别时,就指出:“和如羹焉。” “若以水济水,谁 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晏婴所讲的“和”既 是多样性的统一,又是对面的统一。冯友兰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中解释说: “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与„同‟不一样。„同‟不能容„异‟、„和’不 但能容„异‟,而且必有„异‟,才能称其为„和’。而孔子进一步强调了 “和”的社会功能。他在《论语、子路》中指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 和”。在《中庸》中主张“改中和”说:“喜恕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 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改中和,天 地位焉,万物育焉。„把‟、“致中和”作为一种极高的境界。在《易经》中 主张“太和”。太,通“大”,至高至极;和,和谐。《易•乾彖》:“保合 太和,乃利贞”。意思是,保持完美的和谐,万物就能顺利发展。当今社会, 就是要保持普遍和谐,社会才能顺利发展。

性别和谐是普遍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遍和谐的基础。由于整个

社会是由男和女两种性别组成。自古以来上帝创造人类就是男•女匹配,男女 协调。除了讲究性别数量的统一和谐之外,更应讲究性别质量的统一和谐。但 是性别和谐统一,并非不受到各个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人伦道德、习惯 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得不存在一些 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如:女性与男性的参政比例不均衡问题,女性与男性 就业比例的失调问题:女性和男性个体收入差异性较大问题,女性与男性受教 育的程度问题,女性与男性法律保障问题等等。要改变这些性别不平等问题, 我们必须采取最重要的手段法律,通过立法保障措施,来消除和改变这些性别 不和谐的现象,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健康的发展。

我们国家历来注重性别平等问题。建国以来无论是宪法,还是《妇女权益 保障法》、《婚姻法》都高度重视对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权益的 保护。但囿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难免 接受外来的思想文化,这些外来的思想文化与中国本土资源文化相互碰撞、相 互渗透,必然会在新世纪、新阶段产生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自然 也影响到中国性别文化领域。作为调协中国性别领域的公平正义杠杆的妇女法 律,也自然不适宜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必然要进行完善、修改。

二、解读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内容

为使妇女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多次进行了修改,并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我们应该正确理解修改 完善后的五方面内容:

(一)把“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一次写进妇女权益保障立

法中,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另一方面是兑现江泽民总书记在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的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 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外,这也我国长期以来坚持贯彻男女平等方面 所取得的长足进步。

(二)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该修正案第3条明确

规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高和加强妇女 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职

责。

妇联、工会、共青团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

会力量,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同样要履行好在保障妇女权 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以联系 职工群众的桥梁为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 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 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依法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 督。”工会要密切联系职工,听取教职工意见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第22条规定,工会应当代表女职工与事业单位交涉,采取措施答复,如不 答服可要求当地政府作出处理: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 动权益的。鉴于此,该修正案第7条就明确规定了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应 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同时第13条又规定:“各 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

(四)关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的修改 1、政治权利方面

A、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B、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妇女代表比例。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

(1)该修正案第16条第2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

性。

(2)该修正案第18条第3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保证贫困,残

废,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妇女平等劳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接受职业培训权等。

该修正案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

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同时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

其他保障制度。”

4、在财产权益方而

(1) 该修正案第30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财产权。(第30条)

(2) 该修正案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

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3) 该修正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

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 该修正案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继承权。 5、人身权方面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的体现,与其

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身心 健康、人格名誉。尤其该修正案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

A、在我国对于性骚扰的受害者可以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建立雇主

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制度。解释哪些行为构成所禁止 的性骚扰行为,建立有效举报程序或举报途径,调查程序,请求给予行为人行 政制裁、民事赔偿。同时,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不受骚扰的正常工作环境 (交易性骚扰,敌意环境性骚扰)。

B、在未来民法典中增加贞操权的有关规定,贞操权是公民保持性纯洁

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

C、建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和证据制度。

我国可以借鉴采用国外“优势证据”标准,只要受害方所举证据被认

定为优势证据即可胜诉。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 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样就改变过去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作用的局面,为性骚扰受害者的举证提 供比较有利的条件。

6、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而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该修正

案,第46条规定:“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城市基层群众性6治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 供救助”。同时,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

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给其家庭成 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进一步完善妇女离婚的财产保护制度。

该修正案第47条规定:女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

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耍求男方予以补偿。

(五)强化法律责任

1、这次修正案细化了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具体表现为: 行政处分情形主要有:

A、对受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

的,或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由所在单位,主管 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对受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C、对妇女进行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

的活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

治安处罚情形主要有:

A、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行为。

B、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

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价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济:一是要求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部门,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 部门称为行政救济。二是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民事仲裁、行 政仲裁。三是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性别和谐是前提,性别和谐的重要手段是

建立适合这个社会体制下法律体系。性别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现实和实用 价值性,直接关系到性别的和谐,更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为此,我们必须 予以高度重视。以战略的眼光,谋划女性事业发展的持续性。以创新的立法, 推动性别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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