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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5.7

时间:2022-03-15 来源:乌哈旅游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5.7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在地铁建设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具体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含平安卡);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消防器材设施;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 十二、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三、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十四、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五、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建设总部工程部在编制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时,应在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项,并备注说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项目范围包含上述项目(有单独列项的不重复计入)。合同预结算部对工程部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应严格审核,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和总额,其费率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六条当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金额,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措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总部工程部审批和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在项目首次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验收通过后,符合开

工条件时,施

工单位以承包商申报表形式申报安措费总额的50%作为工程前期安全文明施工投入专项费用,经工程部和质量安全部审批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部在计量支付时应作为支持材料走支付流程,合同预结算部应严格把关,确认工程部和质量安全部均审批后方能走下一步流程。

第九条开工后,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以及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以承包商申报表形式,每月申报安措费金额经监理审核后,报建设总部工程部和质量安全部审批后,工程部在每次计量支付时作为支持材料予以支付。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或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总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总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月度检查评分及诚信评价管理范围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落实《广州地图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等相关要求,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落实,安措费使用计划、费用支付申请的填报等。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月度检查评分及诚信评价管理范围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总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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