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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0-10-13 来源:乌哈旅游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实践中,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中,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自诉案件。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自诉的,是有着一定的范围。那么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自诉状内容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大家如果想要进行刑事自诉,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自己的案件是否在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内,这样才能进行刑事自诉的。刑事自诉体现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更好的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是比较轻微刑事案件。大家可以再了解一下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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