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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时间:2021-06-01 来源:乌哈旅游
美国宪法

第一节美国简介

美利坚合众国(英语: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United States,英文简称:The States、America;英文缩写:US、USA,中文通称美国,旧译花旗国)是由美国50州和一个联邦地区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除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之外的48个州都位于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州位于北美大陆西北方,东接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峡与俄罗斯隔海相望,夏威夷州则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岛。此外,美国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还拥有多处领土和岛屿地区。美国目前有50个州、一个联邦直辖特区及若干境外领土,国土面积大约963万平方公里(一说937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三或第四名。美国人口约3.1亿人,其数量为世界第三。是个多文化和民族多元的国家,以白人为主,但有大量移民人口。美国国旗上的50颗白色五角星代表50个州,红色及白色横条各为七条及六条,总计13条,为纪念最初独立的13个州。在13个殖民地的人民自1776年脱离英皇的管辖,建立政权,殖民地代表一同发表了《美国独立宣言》。在经历独立战争后,于1783年与英国签订了《巴黎条约》,从此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美国宪法于1787年通过。1791年,权利法案获得批准之后,又经内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民权人士的努力而引发的检讨和改正,而后逐步扩及到美国白人外的其他种族。

美国曾经历过1812年战争、南北战争(1861年-1865年)和大萧条(1930年代)。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和其他盟国共同获得胜利,使美国奠定了世界超级强国的领导地位。

经历数十年的冷战,在苏联解体后,成为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强国,在经济、文化等等领域都处于全世界的绝对领先地位。美国是民主世界的领头者,美国也一直以“世界警察”的角色自许,然而由于偶尔介入他国国家事务,以及对部分国家采取军事行动,而被一些人认定为霸权国家。 第二节美国历史和法律简介

美国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所有其他法律都源于宪法并低于宪法的效力。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基于宪法的最高性,如果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任何一个美国法院都可以根据宪法来审理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1803年)中确立了法院的这项权力,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目前美国最成功和最有影响力的成文统一法是《统一商法典》(UCC,1952年公布)与《模范刑法典》(ALI)。

各州拥有自己的州宪法,他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几乎所有的州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立法基础,除了路易斯安那州(她受到了法国《拿破仑法典》极大的影响)。 第三节美国宪法概况

美国是现存历史最悠久的立宪共和国,1789年正式生效的《宪法》是世界上最早并仍在运作的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以及权利法案等一系列修正案致力维护公民自由:包括言论、宗教信仰和出版自由;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财产权。

虽然美国珍视并追求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观,但在具体实践中也有争议:直到1964年《民权法案》才立法禁止种族歧视。 联邦权力机构本身有三个分支,且互相监督和制衡:

立法机关:即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组成。拥有联邦立法权,宣战权,条约批准权,政府采购权和很少行使的弹劾权; 行政机关:即总统,总统提名和参议院批准的内阁官员及其下属,负责行使基于联邦法律的治理权;

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和下级的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拥有释法权和推翻违宪的法律的权力。 一、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立法体制。

众议院设435个席位代表各自的国会选区,每州按人口多寡选出一定比例的议员,众议员任期2年。席位根据人口分布,每10年重新划分一次,每个州最少都会分配到1个众议院席位。

目前有7个州只有1个议席,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则有高达53个议席,其次是得克萨斯州32席,纽约州29席,佛罗里达州25席,伊利诺伊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各有19席。

而无论人口众寡,每个州在参议院都有2个席位,加起来共一百席,这保障了小州在联邦的地位和利益。参议员任期6年,每隔2年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必须重选。 二、美国总统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提名联邦各部部长和局长、最高法院法官、大使等各项人选,在获得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后即可上任。

任期内全家居住在白宫内。

总统可以否决任何获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如果法案获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总统的否决权将会被推翻。 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和立法计划。 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个人最多只能任两届。

虽然总统和副总统选举是由全民普选方式举行,不过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团(选举人由民选产生)所决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

人,全国选举人票为538张,候选人至少获得270票才能当选。

由于这违背了选举多数决原则即一人一票形成的直选制,因此这种间接选举制度也是美国国内最具争议的一项政治制度。 由于支持该制度的人认为这有助于维护小州的利益和候选人必须全面考虑各州的要求等优点,到目前来看针对该方面的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一)总统办事机构

1939年,国会通过了一项重组法案,由此创立了直接向总统负责的办事机构。至今机构数量和职员得到大幅扩充。大多数机构的主要领导不须通过国会参议院的确认,只有少数例外,如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和美国贸易代表(皆为内阁部长层级),其中许多工作人员来自联邦政府部门。各办事机构都由白宫办公厅主任领导。

目前有以下组成机构:

1白宫办公厅:该机构是为总统个人服务的,其成员由总统任命无需参议院批准。高官一般由总统的竞选班底和亲信担任,少数职位由竞选班子以外的学者或专家担任。白宫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负责领导。

2经济顾问委员会 3环境质量委员会 4国家安全委员会 5国土安全委员会 6行政办公室

7管理和预算办公室:1921年成立,局长为内阁部长层级,须获得参议院通过。 8国家毒品控制政策办公室 9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10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首长“美国贸易代表”为内阁部长层级,须获得参议院通过。 11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 12 情报顾问委员会 (二)联邦各行政部门

联邦各行政部门的最高首长除了司法部外皆称为部长,是美国内阁的成员。

现在美国有15个联邦行政部门:1国务院:1789年建立,是美国宪法生效后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个部门。负责外交事务,相当于外交部,是美国最庞大的政府机构之一,其行政首长为国务卿。

2 财政部 3国防部:办公点是五角大楼。

4 司法部:非司法机关,其部门长官不称部长,而称美国总检察长。联邦调查局(FBI)就隶属其下。5内政部:负责管理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内政部负责警察和安全事务不同。6农业部 7 商务部 8劳工部9卫生及公共服务部 10住房及城市发展部11交通部 12能源部13教育部 14退伍军人事务部 15国土安全部

(三)独立机构

独立机构是除了上面15个政府部门以外具备一些行政权力的联邦部门,主要是以多数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组成共治的机构。因其技术的专业性和政治上的中立性更能保证他们能够在所从事的领域获得高效率,所以下列部门的负责人的领导职务的任免主要受国会和法规的制约,而非总统的意愿。

目前主要独立机构如下:

1美联储总部大楼联邦储备系统:1913年建立,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负责管理并规范银行业、执行货币政策。具体由十二个地区性储备银行运作。最高管理层联邦储备委员会由六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中产生,皆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主席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因其专业性委员和主席任期往往跨越多届总统及国会任期。

2中央情报局:1947年成立,收集和分析关于国外政府、公司和个人,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情报,协调其他国内情报机构的活动,并把这些情报报告到美国政府各个部门。

3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1958年成立,承担美国太空科研项目。 4美国环境保护局

5联邦选举委员会:监视联邦选举的竞选活动和资金筹集活动。 6联邦通信委员会

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准司法联邦机构。负责向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国际贸易方面的专业意见,还负责判断进口对美国工业的冲击,并且对不公平贸易(例如:倾销及专利、商标及版权侵犯)采取措施。

8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保护购买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 9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保护雇员和劳动关系。

10国家档案和记录局:管理有关国家历史的国家档案文件。

11社会保障局:管理国家由退休金、残障金和生存金构成的社会保险项目。

12人事管理办公室:确保公平和基于优点地挑选和对待国家公务员队伍。 13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调查美国的所有商业航空、某些主要铁路和其它事故。 14美国邮政局

15美国国际发展局:管理美国在发展中世界、中部和东部欧洲、以及前苏联的成员国的外国经济和人道主义援助项目。

每位大法官在案件表决时均只能投下一票,首席大法官没有额外的投票权。而在表决后起草意见书时候,首席大法官如果在投票的多数方,他可以指定多数方中的一位大法官撰写意见书,或自己写。

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少数方,则由多数方中的最资深大法官来分配意见书。

此外,会议讨论进程由首席大法官所带领,他并具有一定其他法官没有的行政权力。他的工资比大法官多一点,$217,400美元比$208,100美元。截至2009年).

大法官的次序是根据资历而排列,虽然首席大法官常被认为是最资深的大法官。如果同一天有两名法官获委任,较年长的成为资深大法官。目前,资深大法官是安东宁·斯卡利亚。按照传统,大法官在讨论会议上按照资历而讨论案件时,若有人敲门,将由资历最浅的大法官(坐在靠门位置)应门。

若首席大法官无法履行职责或席位空缺,他的职务将暂时由资深大法官代理,直到空缺结束。 四、联邦与州政府的关系

在联邦体制内,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很复杂。根据美国法律,各州是主权实体。然而,在美国内战和“得克萨斯州诉怀特案”建立的规则是,州无权脱离联邦;根据宪法,也无外交权。美国联邦法律在经过宪法授权的领域要高于各州所制订的不同的法律,但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所有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州政府和人民自行保留。

一般而言,州内事务的主导权完全在各州政府手中。这包括了内部通讯;关于财产、工业、商业以及公共设施的法规;州的相关法律,诸如死刑;以及州内部的工作情况。很多州立的法律在各州之间都十分相似。在还有一些领域中州的管辖权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是重叠的。

最近几年,联邦政府在医疗、教育、福利、交通、住宅以及城市发展等领域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州的宪法与联邦宪法基本相符,除了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了人权和政府组织。而在商业、金融、公共服务和福利机构等方面,州宪法往往比联邦宪法更为详细。 三、联邦司法

美国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两个或以上的州之间的纠纷、违犯联邦法律、国际条约、美国宪法、海洋商业法、破产法等有关案件。 联邦法院分为三个层级:初审法院即美国地区法院,共94个,审理联邦司法管辖权内的案件;美国上诉法院共12个,主要裁定来自于其联邦司法管辖区内对于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大多数案件的终审判决均来自于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即美国最高法院,每年仅接受少于100个司法案件的审理,主要职责是对美国宪法作最终解释。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每个大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听证后批准委任。对于提交的各种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法来决定。 五、美国的政党

美国联邦和州的政府与议会主要有两个政党竞争:共和党和民主党。一些小党的参选人有时也有可能当选。 中间偏右的共和党通常在社会议题上属于社会保守派、在经济议题上属于古典自由主义。 中间偏左的民主党通常在社会议题上属于自由派、在经济议题上属于进步主义。

美国人一般会倾向支持两党中的其中一个,不过一些人也会支持独立的小政党和候选人,包括了自由党、绿党、宪法党等。 除了2001至2002年由民主党在参议院暂时占多数外,共和党自从1994年以来一直保持在两院的多数优势直到2007年1月,并于2010年11月期中选举中重新夺回众议院的多数。 六、美国的治安与犯罪

治安主要由当地警察局和治安部门警长负责,州警提供边境服务。 联邦部门如联邦调查局和美国法警具有各自的职责范围。 联邦和州法采用普通法审理案件。

州法院审理大多数犯罪案件,联邦法院审理特定的罪案和受理上诉案。

在发达国家行列中,美国的暴力犯罪尤其是使用枪支实施暴力和凶杀的犯罪率一直都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第四节美国联邦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虽然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不过目前美国联邦针对一些特定犯罪保留死刑,以及有34个州还保留着该制度。

自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恢复实施死刑以来(之前暂停了四年),到目前已有1000多名罪犯接受了死刑。 2006年,美国实施死刑的数量居全球第六,位列中国、伊朗、巴基斯坦、伊拉克和苏丹之后。

2007年新泽西州成为1976年以来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此后新墨西哥州于2009年以及伊利诺伊州于2011年也相继废除了死刑。 一、美国联邦宪法的历史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

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

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二、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

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

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 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三、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中译文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四、宪法正文

在序言之后,美国宪法的正文由7个章节组成。主要规定了政府三大权力的组织和运作,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宪法本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与现代世界各国宪法颇为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正文中几乎没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权利(即人权)。但在宪法生效后不久,美国国会一次性通过了10条修正案,主要规定了人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其主要内容成为现代宪法中人权规定的主要渊源之一。

立法权(第一章)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的权力和组织。美国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 宪法规定了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一职,只有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时候有权投决定一票,但是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副总统投票的情况已非常少见。

此外,条文还简要规定了立法程序以及国会的职权范围。 第一章的末尾规定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限制。 行政权(第二章)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机构即美国总统的相关事项: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政府官员任职资格、就任仪式的宣誓、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指派官员的程序。

同时,这一章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在美国总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辞职之后由副总统继任其职位。 第二章最后还规定了对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弹劾以及免职程序。

司法权(第三章)

宪法第三章是对司法机关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

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原则上美国国会可以设立低级别的法院,而所有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 这一章还规定了所有刑事诉讼的被告有权要求实行陪审团制度、叛国罪的定义、国会对于叛国罪的处罚以及限制。 各州权力和限制(第四章)

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

例如,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

国会有权调整各州承认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而差别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 (例如,禁止规定“在亚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居民将得到比本地居民更严厉的处罚”) 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游的自由等。

现在居住在各州边境地区的居民对于跨州的移动早已习以为常,但是如果根据曾经生效的邦联条例,跨越各州边境通常是非常困难和花费成本的事情。

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第五章)

宪法第五章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

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国会发起或者各州发起。

首先,国会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其次,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

至今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方法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 历史上,只有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

宪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于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经各州同意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与许多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法后进行附加。即使宪法的原文显得过时或者应该被废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删除或者修改。

联邦权力(第六章)

宪法第六章规定了宪法本身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以及签订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宪法也确认了根据邦联条例而发行的国债,还要求所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宣誓维护宪法的地位。

宪法批准程序(第七章)

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

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

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五、宪法修正案

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27个有效的修正案。

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六、宪法的修改和适用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

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

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

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弹性。

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七、美国宪法的合法性论争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 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

1.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2.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

1.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 2.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举行了表决程序。

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

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 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八、国际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进入21世纪后的阿富汗、伊拉克等被占领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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