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山东省潍坊市新华书店物流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刘大伟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仓库:位于寒亭区霞飞路201号山东新华物流内
,实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所出租房屋: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互换或转借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房屋租金满十天的;
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饰、间隔及破坏房屋墙皮、地面、外部效果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合同期满,如甲方仍继续对该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合同期满,乙方不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该仓库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天,按年(半年)结算。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则予以顺延。
第四条: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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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保证仓储的水、电的正常使用与维护。
2、 乙方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数交纳。如逾期拖欠,所造成的
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因使用不当影响房屋质量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按照市价给予甲方赔偿。
第六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如甲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乙方可在租赁期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租使用。
2、 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3、 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房屋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请求。
乙方将房屋转租或转让、互换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签定书面转租、转让、互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七条: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确需对所承租仓库(包括内、外部分)进行装修、装饰、间隔的,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设计及施工方案,经甲方签章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建筑结构。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破坏房屋建筑结构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两倍罚款,恢复原样。
第八条:租赁期间,因乙方经营涉及的公安、环保、城建、卫生工商、税务等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遇城市规划租赁房屋拆迁或租赁房屋扩建的情况发生,影响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另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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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因质量原因造成乙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责任;因乙方过错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到期后,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可以移走,但应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其他装饰、间隔、临时建筑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需自觉遵守本物流园的一切与己有关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10天以内)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如数及时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超过租金交纳期限十天以上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如数及时补交外,应按每日支付人民币200元的违约金,按照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给他人使用、转租或转让、互换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000元;如因此造成所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在未出现履约过错、违约情况或不存在不可抗力影响的前提下,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3年之内的装修投入,在提供原始明细单据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后,甲方负责赔偿残值净损失。
3、 在租赁期限,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并承担剩余租金的10%或每年1个月的租金金额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未满1年按1年计)。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
乙方必须保证所承租仓库的消防安全。乙方如因违反消防安全责任书有关规定及消防安全法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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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破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权在当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山东省潍坊市新华书店物流中心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承租方(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签约时间: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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