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市_____县_____商店等___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详见附件:未申报单位明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____市_____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市_____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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