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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二手房转让合同

时间:2023-08-16 来源:乌哈旅游

  卖 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买 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居间方: 总部电话:

  买卖双方在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居间方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1、买卖双方交易的房产座落于 号房(以下简称该房产),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号为: ,土地证号为: ,房地产性质用途为: ,(以上几项均以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本次交易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杂物间(附属间)、装饰装修、公共维修基金及相关物品见附《物品清单表》,清单所列设备、装修及物品等无需买方另行付费,成交价已包含清单所列物品价值。

  2、卖方自愿将该房产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实际履行中

  以本合同转让成交价为准,关于价格方面的约定应以本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履行也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再依照房产管理部门指定格式版本来办理。

  3、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含当天)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 ),买方通过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转入卖方指定账号,视为卖方本人已收讫定金,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卖方拒绝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不影响定金的生效。买卖双方同意将房产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证、原购房合同等原件及相关资料托交于居间方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

  4、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买方按下述第 种方式支付除定金、交房押金之外的房款(单选)。

  (1)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房款:买方除定金、交房押金之外的全部房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于 (含当天)支付给卖方。

  (2)买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约定房款:第一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将于 天内(含当天)支付给卖方,第二次人民币: 元整(小写¥: )于 支付给卖方。

  (3)买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本合同约定房款,具体履行方式如下:A、买方须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于 天内(含当天)支付给卖方;B、买方于 天(含当天)内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评估、审查和审批等手续,卖方需配合买方申请银行按揭提供所需业主资料及相关文件并签署银行要求的法律文件;C、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加上买方已支付的首期房款、定金和交房押金后少于本合同转让成交价的,则买方应在 天(含当天)补足,否则视为违约;卖方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要求办理手续;D、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由买方办理好按揭手续后由银行直接划入卖方名下银行账户。

  5、买卖双方要配合居间方办理网签、测绘、报税、缴税、成交确认书、申请贷款、不动产过户、拍照、抵押登记等相关

  手续,领取新不动产权证回执由居间方代为托管,如因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契税票、原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等相关证件)不齐政府部门无法受理的,资料不齐的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按政府部门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否则视为违约;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以拒绝缴纳税费、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给交易制造障碍的,按本合同第10、11条承担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产以现状 出售,买方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房产,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该房产产权现状及若存在抵押状态需解押的办理方式为以下第 种(单选):

  本条款中该房产产权现状依卖方陈述确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卖方应按本合

  同第11条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于 还清银行所欠贷款并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同意将房产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证、原购房合同等原件及相关资料托交于居间方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在注销抵押登记领回房产证后买卖双方需在 天内配合居间方办理网签,逾期不办理网签按本合同10、11条承担违约责任。

  7、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产所附租约现状并同意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单选)。

  本条款中该房产所附租约现状依卖方陈述确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卖方未处理好与承租人之关系

  导致买方无法按本合同顺利购入、使用该房产,则卖方应该按本合同第11条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产没有租约;

  (2)该房产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卖方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于本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前租客已搬离该房产且

  租赁关系已解除或终止;

  (3)该房产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见《租赁合同》),其租期到 年 月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须于交房后 日内(含当日)配合买方与承租人办理租约更名手续,如之前的租约在租赁所已备案则卖方还需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有关剩余租期、押金、租金等事宜由买方与承租人另行约定。

  8、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过户手续费、税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 承担,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

  发生税费种类、税率或征收标准导致税费变动,仍按本条款所规定来缴纳。

  9、卖方在交房时,该房产在签署本合同之时已开通之设施(含设施的开通费)随本房产无偿转予买方,相关转名费由买

  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卖方应当 将该房产交付予买方,在交付该房产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房手续,移交该房产钥匙;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产和结清所有费用,双方协商同意在定金中预留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交房押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该房产时进行结算,买卖双方同意交房押金交由居间方监管;卖方在交房前,应将附属于该房产的水费、电费、电梯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公摊费、垃圾费、燃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结清,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要求交房押金的居间方从交房押金中抵扣上述欠费;如卖方户口已迁至该房产,需在收到全部房款 工作日内(含当天)将户口迁出,逾期不迁出按本合同第11条承担违约责任。

  10、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超过 工作日,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工作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但退还除定金以外的其它房款;卖方有权将该房产再出售给其它人,但卖方不得再为此而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11、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超过 工作日,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工作日,卖方违约则除须退还所有买方已付之款项外,并须以定

  金同等数目之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买方损失;但买方不得再为此而向卖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且不得迫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12、居间方应积极促成买卖双方对该房产的交易,并就该房产转让的有关事宜(包括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银行按揭贷款的

  有关手续)向买卖双方提代理、咨询、服务、居间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3、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产,则违约方即时支付居间方服务代理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违约金。

  14、签署本合同后,买卖双方应按本合同转让成交价2%各支付居间方服务代理费,如买卖双方在未征得居间方同意下取

  消本合同,则买卖双方将同时为本合同之违约者仍须各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等同本合同第13条约定居间佣金,已支付的佣金不退还。

  15、于本合同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物品清单、

  交房清单、租赁合同、服务费支付承诺书等文件均为合同附件,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对同类事项存在不同约定的,以形成在后的附件为准。

  1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有变动或调整,办理手续日期相对顺延;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情况下可以取消本合同,

  不可抗拒因素包括:战争、地震、海啸。

  17、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8、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居间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

  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9、备注(如备注条款与本合同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备注条款为准):

  卖方: 买方: 居间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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