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车主)
身份证号码:
HP:
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自带小四轮面包车一台车牌号: 派司机一名,总承包租用给甲方作工厂用车使用,进行如下条款:(司机姓名: )
一、甲方同意承包租用乙方面包车一台(包司机)租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内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需要更换司机时,乙方需立即更换司机给甲方。
二、乙方自行带车一台及司机,含合法手续:包含车辆、养路费、汽车使用税、保养费租用给甲方使用,每月租费为人民币: 元整,车辆保险每年由乙方支付;
三、在租车期内一切交通事故、违反交通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负担;
四、在租车期内,甲方负责公共用车、汽车费用、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付出支付费用报销;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每天工作24小时(随时等候甲方的用车通知),一年365天,不可作为私人车使用,出入保证油箱的油满,以便管理人员用车。通信费、伙食费由乙方支付,即传呼即用车服务。
六、为了确保日本人的安全,若乙方中途维修或交通事故,导致甲方无车使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定,另承租其他车辆使用,另外司机不能干扰工厂经营工作;司机有违法违规的'行为甲方立即通知给乙方;
七、本协定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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