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房屋租赁用途为居住和生活使用,不得擅自另作别用。
三、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租金按季度交纳,每季度1号前结算,如有拖欠或拒交,甲方有权停止出租并收回房屋。
四、乙方租赁期间,有关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并预交押金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结清欠费,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乙方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租赁权,并没收所有的租赁费及押金。
五、乙方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出现因乙方违法犯罪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租赁期间,乙方应注意保持房屋卫生,爱护房屋设施,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七、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如有违约,押金不退还。
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则须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否则押金不予以退还。
九、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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