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过公开竞租方式将其所属的店面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正当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店面坐落位置、面积、间数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店面位于
店面。
2、出租店面使用面积约\平方米,共
间。
第二条
租凭期限、用途
1、该店面租赁期共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年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店面,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条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该店面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2、店面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租金按每年结算一次,由乙方于每年租期的前壹个月内交付给甲方。
3、店面押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
人民币为押金,押金不计息,不抵扣租金和其它按期限交纳的各项费用。押金包括:店面押金;水、电、煤气费押金;计划生肓押金;门前三包押金;综合治理押金。租赁期如无违约情况,到合同期满之日,押金将全额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店面的修缮
1、租赁期间,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是甲方的义务,甲方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日常的房屋维修义务则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管理使用造成店面及其相连水电管网等设备的损失和维修义务,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和损坏,乙方装修及添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六条
店面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店面。
第七条店面的退租
乙方在租赁期内原则上不予退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退租,其经营时间必须超过一年,且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同时,乙方须赔偿给甲方本合同年租金的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店面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店面,且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店面租赁用途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6)拖欠房租超过规定时间一周不交的。
3、甲方在租赁届满时若乙方同意甲方对租金的调整要求,则由乙方继续承租该店面,若乙方不同意甲方对租金的调整要求,则甲方有权对该店面实行重新公开挂牌竞价租赁。
第九条
房屋的收回
1、房屋租赁期满后,且乙方不再继续承租该店面,应将店面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店面应当保持店面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店面的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还须按本合同年租金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店面,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在乙方店面押金中收取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出租期间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店面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2、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店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经营易燃易爆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准经营对市容市貌有影响的营业项目。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等污染,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店面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还需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管理。
4、自办各种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租赁期间各项运转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转费包含税收、工商费、水、电费、卫生费以及由店面出租引起的一切费用。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店面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府及公共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店面,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如有违约事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财政局国资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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