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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第二次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19-06-13 来源:乌哈旅游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户口本第二次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户口本改名字比较麻烦,具体如下:

人们是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的,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等。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其他证明。

改名之后的身份证,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名字和户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后户籍档案里面会注明自己的曾用名。满16岁办理身份证时候,一起把身份证的名字也修改,不用浪费,上大学、工作之后改名字影响比较大,比较麻烦。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解决方案2:

不可以。户口本改名以一次为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户口变更、更正

变更登记,系指原来的户口登记项目并无差错,后来由于公民本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变化了的情况所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系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在登记时出现了差错,而对差错进行更正登记。

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对于公民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人要将乳名改为学名,只要家长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准予变更;

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一般不应轻易给予变更,即使理由正当,也应从严掌握,并需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方能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变更姓名。

又如公民申请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以及结婚、离婚、复婚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由公民本人或者户主书面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调查核实后,方可进行变更登记。

由于分户、并户、户主迁移或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由户主或新户主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给予办理户主变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登记

解决方案3:

解决方案4:

户口本改名以一次为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扩展资料:

首次变更姓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变更姓名审批程序:申请→ 窗口受理→ 现场审查→ 审批→办理

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变更姓名审批收费:不收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解决方案5:

不可以:户口本改名以一次为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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